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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各类保险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转发关于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各类保险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各类保险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根据下列规定,属于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保险金或养老保险金,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属于应由职工个人交纳的保险金或养老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的通知》(穗府[1993]34号)第十二条规定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

二、企业按照广州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劳险字[1995]005号)第三点规定缴纳的生育保险基金。

三、企业和个人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比例的通知》(穗府办[1999]42号)第一点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企业和个人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保险基金征缴比例的通知》(穗府办[1999]13号)第一点规定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各类保险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999年3月29日     粤地税发[1999]5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方询问,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为职工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各类型保险,保险费支出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