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收研究会《关于转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252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及《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自领取有关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领购、开具发票和申报纳税。
附件:1.粤地税发〔1998〕252号
2.国务院第250号令
3.国务院第251号令
4.国务院第252号令
5.省政府第37号令
〔以上三个登记管理条例和一个管理办法(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1:
关于转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1998年12月22日粤地税发〔1998〕25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研究会:
现将《广东政报》1998年33期刊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转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并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按有关规定做好成立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基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已经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基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2号1998年10月25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已经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基
附件5: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7号1998年5月28日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4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