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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国税、地税征税专用章的通知 

关于启用国税、地税征税专用章的通知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国家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我市征税专用章的使用管理,经市地税、国税局共同研究,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启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税专用章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征税专用章;同时停用“广州市税务局征税专用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地税、国税机构未分设的单位的用章要求。(一)在税收通用缴款书的第一联及税收通用完税证的第二联上同时加盖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税专用章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征税专用章。

(二)对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及出口货物税收完税分割单只加盖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征税专用章。(三)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及零税率项目凭证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等地税专用票证的有关联次上只加盖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税专用章。

二、对地税、国税机构已分设的单位的用章要求。

地税、国税机构已分设的单位应按各自的征收范围分别使用地、国税税票、并且分别加盖地税局、国税局征税专用章。

三、对“广州市税务局征税专用章”的清理要求。

地税、国税机构已分设和机构未分设的单位,要对旧式广州市×××税务局征税专用章(以下简称“旧章”)进行清理,且在本单位印章领用存登记帐簿的停用栏和上缴栏内分别反映收回旧章数量及上缴市局旧章数量;并在印章式样栏内按上缴栏顺序号的对应号码盖上旧章的式样。清理完后,把印章领用存登记帐簿随同旧章于1999年2月底前向市地方税务局计财处办理缴销手续。

四、加强对征税专用章的管理。

地税、国税系统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对地税、国税征税专用章进行管理。发放印章时,必须建立健全印章领用存登记帐簿;发给基层税务所(分局)使用时,建立印章专用卡,办理登记签章等手续。另外该章如发生丢失或需补充的,应将有关情况及刻制数量分别上报各自主管的市地税局或市国税局审批。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