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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份基层征收单位反映,在执行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通知)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属于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纳税人,除按50号文通知第三条规定计算其干部、职工及其他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外,同时还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根据50号文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户,如有雇工参与建安工程施工的,还应按取得建安工程收入的0?4%计算其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户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一并缴交入库。

三、对未领有营业执照而承揽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除根据50号文通知第六条规定就其员工提供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外,同时还应依据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临时经营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税二〔1995〕16号)的第二、第三条规定,对其临时经营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