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电信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申报纳税地点及2001年度入库营业税各区划解比例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广东省电信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广州公司”)及其属下的营业网点仍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209号)规定,由“电信广州公司”向天河区征收分局汇总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堤围防护费,并按照《关于改进跨区涉税项目登记、申报征收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5号)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分别向各区征收分局报送上述税、费的申报表。“电信广州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座落在各区的房产、土地分别向房产座落地或土地所在地的征收分局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电信广州公司”及其所属支分机构应纳的印花税、车船使用税、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的征收分局申报缴纳。
二、2001年1月1日起,天河区征收分局应在收到“电信广州公司”汇总缴纳的营业税税款7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比例向各区征收分局划解(其他附征的税、费不需划解):
注:下表比例根据该公司2000年末长话计费用户数据计算。鉴于“电信广州公司”从2000年起计费系统不再按行政区统计市话收入,今后将不能准确划分各区市话收入,因此,从2001年起对市话收入的营业税划分比例统一按照长话计费用户比例进行划分,不再按各区市话实际收入计算划分。
三、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