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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补充说明:1、根据穗地税发〔2002〕5号的有关规定,本文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属于社员身份的个人,其从农村经济组织取得的来源于农业性质的免税收入,暂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计算扣除。”第八条修改为:“对社员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股份分红,全年红利总收入不超过12000元的,减除来源于农业性质的免税收入9000元;12000元以上的,减除75%的来源于农业性质的免税收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根据穗地税发〔2005〕44号文规定,办法中第七条停止执行。根据穗地税发〔2008〕206号文的规定,原文第六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业保险基金。”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可扣减的费用包括:(一)《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二)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三)个人按照规定国家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3、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3号公告的规定,穗地税发〔2000〕472号文第六条第一、二款以及第八条(灰底标识)废止。 4.根据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本文附件1第四条第一款、附件1第十八条,附件2删除;附件1第十、十二、十七条修改,蓝色部分为修改内容,附件1第十条“及支付个人所得”删除。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举例说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1:

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广州市(不含番禺、花都区和从化、增城市,下同)农村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镇经济联合总社、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村办集体企业以及我市推进农村城市化过程中,由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村办集体企业改组而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企业集体公司等。
  第三条 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下同)应依法纳税。向个人支付各项应税所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负有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领取《广东省经济合作社登记证》或《广东省经济联合社登记证》、《广东省经济联合总社登记证》、《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过去因故未办税务登记的,应于2000年11月底前补办完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代扣代缴账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并指定专人为办税人员,具体负责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股份分红以及其他各项目应税所得时,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动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动分红以及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动有关的其他所得。
  
股份分红,是指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量化资产,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以及个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认购股份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可减除的费用包括:(一)800元费用;(二)460元以内的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补贴、福利费和误餐费;(三)按国家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
  
对属于社员身份的个人,其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可增加减除500元费用。
   所称社员是指持有农业户口、享受农民福利待遇的村民以及因国家征用耕地或因“城中村”改造而由农业户口转为城市居民户口并继续享受农民福利待遇的村民。
  第七条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包括非社员身份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个人按月领取的预支工资,应在减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费用后,按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劳动分红后,合计其预支工资和年终劳动分红,再按12个月(如当年工作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数计算)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用公式表示为:
  
当月应预缴税款=(当月领取的预支工资-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预支工资和劳动分红/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对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按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预缴,年度终了个人领取劳动分红后30日内进行清算,多退少补。清算公式为:

  全年应补(退)税款=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已预缴税款
   第八条 对社员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股份分红,全年红利总收入不超过12000元的,减除费用6000元;12000元以上的,减除5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比例税率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1.全年红利总收入不超过12000元(含12000元)的:
   
 应纳税额=(年红利总收入-6000)×20%×50%    
  2.全年红利总收入超过12000元的:
   
 应纳税额=年红利总收入×(1-50%)×20%×50%

对于实行按月或按季预支红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月度或季度向社员预支红利时,应按预支红利收入的3%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在年终社员领取股份分红后30日内进行清算,多退少补。清算公式为:
   
全年应补(退)税款=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已预缴税款
  
对非社员身份的个人,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股份分红,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对社员身份的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员和烈属取得的股份分红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老人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中国公民;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的中国公民;烈属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的中国公民。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按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缴入国库,并向
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及支付个人所得报告表(国内人员)》(以下简称《扣缴表》;对当月支付给个人的收入,全部未达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标准的,在《扣缴表》内可只申报当月所支付给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收入情况,并同时在表内注明:“在本单位向个人支付的收入全部未达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标准”字样。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扣未扣税款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应扣未扣的税款。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账簿、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期限向
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表》等有关资料,以及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代扣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采取各种手段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甚至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在解缴入国库后,按2%支付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
  
第十五条 对村民委员会及村党支部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番禺、花都区和从化、增城市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