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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133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2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而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我市对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具体免征标准,暂定为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超过5万元的,全额照章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单位脱钩改制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四、应纳税额举例说明:

例一、某国有企业职工连续工龄为30年,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36000元。由于该纳税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我市规定的免征标准50000元以内,因此,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二、某国有企业职工连续工龄10年,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55000元,其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1.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

55000÷10=5500元

2.月均应纳税额(1260元是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规定允许扣除费用的标准,下同): (5500-1260)×15%-125=511元

3.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511×10=5110元

例三、某国有企业职工连续工龄30年,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60000元,其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1.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由于该职工30年工龄,超过12年,因此按12计算。60000÷12=5000元

2.月均应纳税额:

(5000-1260)×15%-125=436元

3.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436×12=5232元

五、本通知从2000年6月1日起执行。我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个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1999]23 3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 件 :1.粤地税发[2000]133号

2.国税发[2000]77号

3.国税发[1999]17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1日   粤地税发[2000]13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 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规定如下:

一、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可参照本文的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二、具体的免征标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5月8日   国税发[20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现对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 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9月13日   国税发[1999]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数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