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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0〕2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凡向个人支付赔偿专利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开具《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不符合领购整本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由支付单位或个人凭有有关证明逐次到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申请开具《通用发票》。

附件:1.粤地税函〔2000〕219号2.国税函〔2000〕25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000年5月22日粤地税函〔2000〕21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0年3月24日国税函〔2000〕25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皖地税〔2000〕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三相组合式过压保护器”专利的所有者王某,因其该项专利权被安徽省电气研究所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安徽省电气研究所代扣代缴。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