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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省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省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由省财政厅通过银行统一发放。为加强税收管理,现就有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省级机关单位(名单见附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含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管理办法》(粤地税发〔1999〕61号)第六条规定,是指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从范围上包括单位财会、劳资、工会、后勤和其他部门发放的各类与任职受雇有关的一切所得。从形式上表现为货币、实物和有价证券。因此,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分别由省财政厅和纳税人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即:属于省财政厅统一支付的部分,由省财政厅负责代扣代缴;属于纳税人所在单位支付的部分则由纳税人所在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具体办法如下:

一、对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省财政厅统一发放的部分,由省财政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越秀区征收分局报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扣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及支付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其中对《扣缴表》可以用软盘的方式报送

    二、对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属于本单位支付的部分,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税款的计算及申报办法如下:

    1.对省级机关单位向纳税人支付属于各类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应与省财政厅当月支付给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其当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的应纳税款,减去已由省财政厅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余额为纳税人所在单位应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收入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省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薪金实行由省财政厅通过银行统一支付办法后,省级机关单位仍应按我局《逐步建立我市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制度的通知》(穗地税发〔1996〕337号)的规定按月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情况。其中对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情况申报办法改为:(1)只申报本单位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情况,如当月向其工作人员支付工资、薪金性质收入的,在填报《扣缴表》时,只申报按本通知第二点规定计算,应由本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的收入情况,对于其未达到纳税标准人员的收入情况,可以不申报;(2)省级机关单位当月没有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且支付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亦未达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标准的,在《扣缴表》内注明“1.本单位没有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薪金性质所得;2.向个人支付的其他所得全部未达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标准”即可。

    三、以上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省级实行工资和离退休费统一发放机关单位名单(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