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就广州市电信局2000年度申报纳税及入库营业税划分各区收入比例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电信局及其属下的营业网点仍按《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209号)规定,由独立核算单位向其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汇总缴纳;并按我局《关于改进跨区涉税项目登记、申报征收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5号)规定,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分别向我市各区地税征收分局(保税区征收分局除外)申报。
二、由市电信局汇总缴纳入库的营业税划分各区收入办法仍按我局《印发〈关于实施地方税收属地管辖后若干配套措施和业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2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各区收入划解比例如下:
(一)市话收入(东山、天河区含沙河除外)按各区实际发生收入数计算;东山、天河(不含沙河)两区按电信东山分局所管辖的上年底电话用户数再分解应分配税款;沙河分局的市话实际收入应由市电信局向天河区征收分局申报缴纳。
附表
(二)长话收入及其他应税收入(含国内长话、国际长话、电报、数据等)的划分比例按1999年末各区计费用户到达数所占市区内计费用户总数的比重计算各区收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