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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转发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4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税发[2002]8号文第七条中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是指: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所得税管理处及相关业务处室反映。

二○○二年四月一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