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1]56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在认证过程中,因防伪税控系统技术原因导致出现开票日期认证不符的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因技术原因导致开票日期认证不符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4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从2001年11月1日起,对从认证系统和稽核系统转入协查系统的案件,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同时《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工作会议记要》(2001年第7期)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2001年11月1日之前转入协查系统的未完成的案件,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