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区稽查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等八个单位《关于印发<广东省加油站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粤经贸资源[2001]44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区稽查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等八个单位《关于印发<广东省加油站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粤经贸资源[2001]44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