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国家税务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注销税务登记工作规程
一、征管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时,必须向征管局办税科提出申请。办税科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指引》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缴销表》发给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指引》由各征管局根据本单位的实际以及本规程制定。
(一)对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非独立核算户(不包括独立购票、交税的纳税人),不须清税清票,凭其总机构出具“税、票由总机构负责清理”的证明,申请办理注销。
2.独立核算户(包括非独立核算,但独立购票、缴税的企业)必须先到发票科、稽核管理所(科)、办税科、税政科办妥核销发票、清缴当期税款和欠税、缴销防伪税控系统手续,才可申请办理注销。
3.有《企业破产清算裁定书》的纳税人,在核销发票、清缴税款、缴销防伪税控系统后,申请办理注销,不再进行清税检查。
(二)独立核算户(包括非独立核算,但独立购票纳税的企业)核销发票、清缴税款的程序
1.发票科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读盘、验旧。发票科在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后,在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供新表》中加具意见或出具《验旧确认通知书》,在验旧软件中作记录,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销审批表》退给纳税人;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薄》。
2.稽核管理所(科)对纳税人的空白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及发票工本费的收据进行剪角注销,在《核销发票呈批表》上签署意见并退给纳税人;注销《普通发票购领薄》。
3. 清票审核要点及注意事项:
(1)清票范围:所有由我市国家税务部门售出未用的发票(包括防伪税控机发票)。
(2)清票期限:从国家税务机关最近一次对其发票年检的次年起到注销月止。
(3)清票时,必须检查纳税人发票的购领、保管、使用以及发票的计税情况。
4.办理防伪税控机系统缴销手续。
办税科为纳税人办理最后一期进、销项发票的“金税工程”认证抄税工作,如IC卡和软盘(Ⅰ型机为黑匣子)不能成功通过抄税机抄税的,需由企业提供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原件进行补扫描录入,并将IC卡中没填开的空白发票的代码、号码输入“金税工程”的作废发票库中;发票科收缴经税政科解锁后的IC卡和金税卡,向纳税人开具收缴两卡的《收缴防伪税控系统证明》;需要折价缴销防伪税控机的,要携带下列资料到粤税公司和防伪税控机生产厂家办理折价缴销手续:《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缴销表》、原购机发票的复印件、《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税政科负责注销该防伪税控企业的认定登记。
5.纳税人到办税科清缴当期税款和欠税;
6.因被兼并而注销、需要由改制后的企业或兼并企业承担其无能力清缴的欠税的企业,要办理由改制后的企业或兼并企业承担欠税的证明材料。
(三)受理
1.纳税人必须带齐如下资料交办税科:
(1)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是破产企业,要提供法院出具的《企业破产清算裁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原件和复印件。
(2)《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4)独立核算户(包括非独立核算户中独立购票的企业)还须提供:《工商业户、个体户申请使用发票鉴定表》;当年或最近一个年度的《业户发票检查情况表》;《核销发票呈批表》;
(5)非独立核算户(指非单独购票、非单独缴税业户),提供:当年《业户发票检查情况表》(表内需注明无购票时段)原件和复印件;总机构出具的“税、票由总机构清缴”的证明;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
(7)《收缴防伪税控系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对上列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资料,办税科经办人应把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在复印件上写上“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把原件退给纳税人。
2.办税科收到纳税人资料后,审阅其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打印《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WS003)交纳税人;并将纳税人注销资料转本局检查科。
3.受理时应注意的事项
经办人应通过“广东省国税统一征管软件系统”(以下简称征管软件)查询该纳税人是否“有案在查”。如有,向纳税人作出承诺时,要告之“在清税期间,要立案稽查或有案在查的,不能在常规时间内办妥注销税务登记,需待稽查案件查结后才能注销税务登记”,并在征管软件中作出“已受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提示。
(四)审核、转办
1.审核、转办。检查科收到办税科转来的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资料后,对于应移交稽查局(分局)进行清税检查的企业,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工作转办单》一式二份,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工作转办单》连同有关资料送对应稽查局(分局)的选案科。经选案科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工作转办单》上签收后,检查科留存一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工作转办单》以及不需送稽查局(分局)的注销资料。
连同送选案科的有关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三份);
(2)《业户发票检查情况表》(一份);
(3)如果是体制改革企业,需要由改制后的企业或兼并企业承担注销企业无能力清缴的欠税,要有改制后的企业或兼并企业承担欠税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检查科对于因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应通知征管科在“税务登记集中管理系统”做变更操作。待市局重新确认征管分工、本局有关部门核销发票、清缴当期税款和欠税,防伪税控票和防伪税控企业还必须按上述“金税工程”的有关规定,对抵扣联进行扫描认证、存根联进行抄税或补扫描录入、IC卡中没填开的空白发票的代码号码输入“金税工程”作废发票库、企业填写《防伪税控企业认定(变更)登记表》、将IC卡解锁清空后,安排进行清税检查。清税检查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税检查完成后,检查科制作《纳税人迁移通知书》(DJ014),送办税科交给纳税人。如清税检查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的,也应制作《纳税人迁移通知书》(DJ014),送办税科交给纳税人。并把企业的“征管资料档案”附《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DJ014—1)送市局征收管理处,由市局征收管理处交给新主管的区国家税务局。企业必须凭《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到新主管的区国家税务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防伪税控企业凭《防伪税控企业认定(变更)登记表》到新主管的区国家税务局重新申请办理认定登记及发行手续。
3.检查科对因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在其迁移后,才完成清税检查的,如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送一份到纳税人新主管的区国家税务局检查科,以便新主管的区国家税务局办税科核对纳税人申报表是否调整已冲减的留抵数。新主管的区征管局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内容,对需要冲减留抵数的,要及时在征管软件上修改该纳税人的留抵数。
4、对于市局征管处确认征管分工,通知移出其他区国家税务局征管的纳税人,由征管科通知纳税人到办税科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指引》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三份),办税科从“税务登记集中管理系统”中查询该纳税人是否应移出征管。检查科在纳税人办理核销发票、清缴当期税款和欠税、缴销防伪税控系统后,按上述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二、稽查局(分局)
(一)选案科接到征管局检查科转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资料后,安排稽查科进行清税检查。
(二)清税审核要点及注意事项如下:
1.稽查科接任务后,首先查阅征管软件的相关数据及征管系列的局转来的注销资料,进行静态资料分析,必要时,到征管局查阅该企业的征管资料,然后对纳税人进行注销税务登记清税检查。
2.清税期限:从国家税务机关上一次对其清税或全面稽查的次月起至注销月止。没有稽查过的,稽查三年(含当年)的计缴税情况。
3.清税范围:纳税人应交的所有国税以及涉及国家税务机关征管的所有问题。
4.清税时一定要通过征管软件查清该户有无期末税款未申报、有无欠税(含稽查查补数)或欠缴税务违章罚款。如纳税人的纸质资料数据与征管软件所载数不一致时,应查清原因,核定正确数据。
5.如该户“有稽查案在查”,待该稽查专案结案后才能办理注销清税检查,但属同一稽查部门的,可一并查结。
(三)清税从检查到执行的具体操作,按照稽查业务操作规程办理。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歇业清税检查的天数,一般定为15个工作日。如果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较大的偷税行为,需延长检查天数的,应把情况反馈给征管局。
(四)执行科必须督促纳税人在《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到其原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办税科缴交税款、罚款或申办退税。稽查局在发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要注明税款、罚款的入库单位名称,地点。
(六)征管局要在纳税人缴交税款、罚款或申办退税的次日将执行情况通知稽查局(分局)执行科。
(七)审理科对于经清税检查未发现问题的,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三份)上加具“未发现问题,同意注销”的意见;对于经清税检查发现有问题的,待稽查执行完成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三份)上加具“已进行清税检查、处理,同意注销”的意见,盖公章后,退两份给征管局检查科。
三、征管局
(一)检查科对于不需进行清税检查的非独立购买发票、独立缴税的分支机构和有《企业破产清算裁定书》的企业,以及完成清税检查的企业,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两份)上加具“同意注销”的意见,制作《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并盖公章送办税科。
对于因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由于已出具《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因此,在完成清税检查,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两份)上加具“同意注销”的意见后,不需制作《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二)检查科根据审批完毕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在“税务登记集中管理系统”做注销标记;把《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份送稽核管理所(科)归档,存入纳税人的征管资料。因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应归档的一份《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由检查科送原稽核管理所(科)设档保管。
(三)办税科通知纳税人前来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工作转办单
征管局名称: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码
注册地址
实际生产经营地址
是否涉外企业 是否缴纳中央企业所得税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
注
稽查局(分局)接收人签名: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