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办[2000]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向我市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出具申办蓝印户口所需的《广州市地方税纳税人缴纳税款证明》(以下简称《缴税证明》,附件1)时,须填写《〈广州市地方税纳税人缴纳税款证明〉申请表》(附件2),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业主)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并交受理的征收分局审核,必要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有关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遇到这种情况时,必须主动向纳税人做好解释工作。
二、纳税人曾在多个征收分局缴纳税款的,可向其一个征收分局申请《缴税证明》,该征收分局必须受理。受理分局通过计算机网络汇总该纳税人某时段在全市实际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不包括罚款、各种费金),据以填开《缴税证明》,同时须在计算机上作出标识,表明已对该业户出具了《缴税证明》。
如果受理的征收分局保存纳税人征管资料不全,有关数据资料在计算机上又搜索不到,仅有纳税人提供原始资料的,受理征收分局必须逐一甄别其完税凭证的真伪及税票的字轨号码,防止出现差错。
三、为纳税人出具《纳税证明》工作是贯彻优化服务原则,进一步树立地税良好形象的重要工作内容,各单位务必认真受理纳税人的申请,热情为纳税人服务。
请各征收分局将本通知第一点、第二点第一、二款的内容在办税服务厅中公布,以便申请人配合。附件: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