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经研究,市局决定今后凡我市纳税人要求采用电话语音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的,均须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统一使用《电话语音报税申请审批表》和《核准电话语音报税通知书》(样式附后),为纳税人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今后,各单位不再与纳税人及其开户银行签定电话语音报税协议书。但对税款扣缴的有关规定仍按《ETS委托缴税协议书》的要求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