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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转发关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请示的批复》(粤国税发[2002]2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扩大审批权的问题

(一)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装修费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区及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超过200万元的应层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金融保险企业装修费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区及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超过200万元的应层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的呆账核销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区及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超过200万元的应层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财产损失税前扣除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区及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超过500万元的应层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关于授权审批的问题

内资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区及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如弥补亏损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层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本通知的规定从2002年度起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