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水利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2]126号)转发给你们。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外贸企业仍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外贸企业征收市区堤围防护费的通知》(穗地税函[2002]24号)有关规定计征堤围防护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类型”项目中填列“外贸公司”的属于外贸企业范围。
二、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的60%以上的专业批发企业(以广州市水利局核准并提供的企业名单为准),按营业(销售)收入的0.5‰征收率计缴堤围防护费。
三、其他事项仍暂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问题的通告》(穗地税发[2001]1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6月4日 穗价[2002]126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99号)转发给你们,从2002年7月1 日起执行。
附件: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99号)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水利局
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3月19日 粤价[2002]99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已经下发各地执行,现对其中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金融保险企业的堤围防护费征收按“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执行,其中银行指商业银行(含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不包括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银行。
二、外贸企业是指享有外贸流通经营权的企业,在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企业类型”一栏填 列:“外贸企业”或“商业物资企业”或“供销合作社企业”或“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且“经营范围”一栏统一为“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三、目前,我省正进行“厂网分开”的电力体制改革,输变电工程分别由各级供电企业管理。对供电企业征收按年售电收入总额征收了堤围防护费后,对输变电工程不再征收堤围防护费。
四、“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企业”指:从事大宗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批发,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眯额占营业额的60%以上的商业企业。具体适用企业名单由同能水利部门会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核准。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