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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

转发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1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且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已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编码的个体加油站,不需再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国家税务局所经管的个体加油站,其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按我市编码要求编制,编制方法为:“440101”加9位组织机构代码。

二○○二年八月一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