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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支付的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支付的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支付的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粤地税函〔2002〕32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在土改期间被农会拍卖侨房,侨房业主(或合法继承人)取得由政府支付的补偿款收入需汇出境外的,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售付汇不予征税证明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核出具的《广东省土改农会拍卖侨房确认证明书》和《处理土改农会拍卖侨房补偿款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予以退回)。

2.侨房业主(或合法继承人)自行办理的,提供本人护照或境外身份证;如委托他人办理,则由代理人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予以退回)、侨房业主(或合法继承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予以退回)。

二、从文到之日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在土改期间被农会拍卖侨房、城市改造建设中房产被拆迁等情况下取得政府补偿收入,按规定审核后应出具不予征税证明的,在省局未明确有关的证明样式前,统一使用市局制定的《不予征税确认证明》样式(见附件)。考虑到该证明实际用量较少,请各单位使用时按样式自行打印,市局不另行印发。

附件:1.粤地税函〔2002〕324号

2.粤侨办函〔2002〕29号

3.粤汇函〔2002〕23号

4.粤侨办〔2002〕23号

5.《不予征税确认证明》样式(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1:

关于政府支付的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

2002年6月17日粤地税函〔2002〕32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你办《关于土改农会拍卖侨房补偿款免税问题的函》(粤侨办函〔2002〕2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土改期间农会拍卖侨房,政府现支付给侨房业主(或合法继承人)的补偿款是否征税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政府支付给侨房业主(或合法继承人)的补偿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政府支付的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二、政府支付给人个的补偿款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不征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2:

关于给予土改农会拍卖侨房补偿款免税问题的函

2002年5月16日粤侨办函〔2002〕29号

省地方税务局:

当前,我省各地根据粤侨办〔2002〕23号文件精神,按照“不退原房、适当经济补偿”的原则和补偿金由广州市与原农会所在市(县、区)共同筹措,开展处理土改农会拍卖广州侨房的退赔工作。

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同意侨房业主(或合法继承人)将土改农会拍卖侨房补偿款兑换成外汇汇出或携带出境(粤汇函〔2002〕23号)。据反映,部分侨房业主(或合法继承人)及其代理人在办理购汇过程中,因涉及该款项能否免税问题而未果,要求我办商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现随函附上有关材料。鉴于处理土改农会拍卖广州侨房工作,是侨房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原农会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承担的历史责任,是一种政府行为,况且侨房款业主(或合法继承人)所得款项亦属政府补偿性质。为此,我办认为,土改农会拍卖侨房补偿可给予免税。

以上意见,请研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

附件3:

关于土改农会拍卖侨房补偿款购汇等问题的复函

2002年3月1日粤汇函〔2002〕2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你办《关于土改农会拍卖侨房补偿款兑换汇事的函》(粤侨办函〔2001〕124号)及《关于土改农会拍卖侨房补偿款兑换外汇等问题的函》(粤侨办〔2002〕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土改农会拍卖侨房补偿款、侨房租金和侨房拆迁补偿款购汇等问题函复如下:

一、鉴于处理土改农会拍卖侨房工作属政府行为,所得款项为政府补偿款,同意侨房业主(或合法继承人)将土改农会拍卖侨房补偿款兑换成外汇汇出或携带出境。

侨房业主(或合法继承人)或其境内代理人需凭以下材料向当地外汇局提出购汇申请:

(一)购汇申请书;

(二)由原农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核出具的《广东省土改农会拍卖侨房确认证明书》、《土改农会拍卖侨房补偿款收据》;

(三)业主(或合法继承人)护照或境外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如果委托他人办理,则由代理人持代理人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委托书正本及复印件、业主护照或境外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不能提供业主护照或境外身份证正本的,应提供复印件与正本相符的公证书);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五)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

侨房业主(或合法继承人)或其境内代理人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汇汇出或携出。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有关法规,侨房租金购汇按以下程序办理:

侨房业主或其境内代理人凭以下材料向当地外汇局提出购汇申请:

(一)购汇申请书;

(二)业主护照或境外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如果委托他人办理,则由代理人持代理人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委托书正本及复印件、为业护照或境外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不能提供业主护照或境外身份证正本的,应提供复印件与正本相符的公证书);

(三)业主房产证正本及复印件;

(四)经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租房合同正本及复印件;

(五)完税税单正本;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侨房业主或其境内代理人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携出。三、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侨房拆迁补偿款购汇按以下程序办理:

侨房业主或其境内代理人需凭以下材料向当地外汇局提出购汇申请:

(一)购汇申请书;

(二)业主护照或境外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如果委托他人办理,则由代理人持代理人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经公正的委托书正本及复印件、业主护照或境外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不能提供业主护照或境外身份证正本的,应提供复印件与正本相符的公证书);

(三)拆迁补偿协议正本及复印件;(四)侨房所属地区的税务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五)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侨房业主或其境内代理人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专此函复。

附件4:

关于做好处理土改期间外地农会在广州拍卖侨房工作的通知

2000年8月15日粤侨办〔2000〕23号

各市、县(区)侨务办公室、广州市落实侨房政策办公室:

1997年1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议案办理结果的报告》(以下简称侨房议案)。会议认为,我省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成效显著,但全省尚有7%的任务未完成,主要是土改农会拍卖侨房的遗留任务,要求善始善终地完成此项历史任务。广州市在基本完成本市土改农会拍卖侨房任务的基础上,广州市政府于今年1月18日作出决定:从2000年至2002年,用三年时间,筹款7000万元,用于处理土改期间外地农会在广州拍卖侨房(以下简称外地拍卖侨房)。为了尽快妥善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树立全局观念。

土改期间外地农会在广州拍卖侨房,约有35万平方米。涉及全省65个市县。外地拍卖侨房,是土改运动中对华侨错误的认识以及所采取的错误做法而产生的,是特定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今天,我们处理外地拍卖侨房,一是坚决贯彻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拨乱反正,偿还历史欠帐,体现党和政府有错必纠的伟大胸怀;二是理顺侨气,争取侨心,进一步激发侨胞的爱国爱乡热情,为我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这是攻克全省落实侨房政策中的最后一道难关,也是为全面完成我省落实侨房政策任务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争取侨心、发挥侨力需要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应该树立全局观念,着眼于大局,做到局部利益服从全导利益。不论是侨房所在地的政府,还是原农会所在地的政府,均应共同承担起历史的责任。广州与有关市、县要通力合作、互相支持,本着对党和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以讲政治的高度,共同妥善处理好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二、处理原则的要求:

1.不退原房,适当经济补偿的原则:

补偿由广州市与原农会所在市县共同筹措。广州市每平方米补偿200元,原农会所在市、县每平方米补偿100元至200元。

2.多做少说,不公开宣传报道。

我省落实侨房政策工作已进行了20多年,曾经在国内外大张旗鼓地进行了宣传报道,考虑到拍卖侨房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稳妥、有序地进行,各地对这项工作,不再公开宣传报道。

3.时间要求

从2000年至2002年,用三年时间,集中力量处理外地拍卖侨房,原则要求在2002年前完成此项工作。2002年以后,此项工作转为日常工作,如有申诉的,由业主所在市(县)侨办商广州市落实侨房办处理。

三、明确责任,通力合作。

处理外地拍卖侨房,采取以市(县)为单位,逐案上报审批的办法,由市(县)侨办直报广州市落实侨房政策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州市落实办)。市(县)侨办负责立案、调查、取证、发放补偿款等工作;广州市落实办负责审批、下拨补偿款等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市(县)侨办(侨房办)的责任范围:1.拍卖侨房的调查立案;

2.房屋业主的身份认定;

3.补偿资金的筹措及确定本市(县)的补偿标准;

4.送审的有关附件材料:(1)原侨房业主或合法继承人申诉书;(2)处理土改农会拍卖侨房调查呈批表;(3)市(县)侨办出具的土改拍卖侨房确认书;

(4)由村民委员会、镇、市(县)侨办三级出具的房业主身份认定书;(5)业主已去世的,需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书;继承人两人以上,须委托一人办理的,其它继承人要有委托公证书。5.负责处理补偿后的遗留问题。

各地在审批时,必须严格掌握三条原则:第一、房屋是在当地土改期间拍卖的;第二、房屋是由农会通过城乡联络处或房屋交易所拍卖的,拍卖款由农会所得;第三、房屋业主或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在当地(业主原籍)土改前一年已取得华侨身份或业主是在解放前三年回国的华侨。三个原则必须同时符合,只要有一个不符合,就不能作为土改拍卖侨房来处理。

三条原则,适用于处理当时系外籍华人、港澳同胞的拍卖房。(二)广州市落实办的责任范围:1.核实拍卖侨房的类型和面积;

2.审核拍卖侨房的附件材料;

3.核拨广州市部分的补偿款。

广州市落实办审批后,分期分批将补偿款汇入有关市(县)的银行专户,由有关市(县)连同当地补偿款,在完善有关手续后,一并发放给原业主或合法继承人。有关市(县)应将补偿款收据和具结书(原件)退回广州市落实办存盘。

四、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完善工作制度。

首先,广州和有关市(县)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广州市已设有专门机构。有关市(县)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政府要有一名副市(县)长领导此项工作,地方财政要拨出专项补偿资金;侨办要有一位主任专抓,做到有专门机构,专人负责,专项经费,以确保按期完成此项工作任务。

其次,要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对身份与房屋确认的证明材料,要有经办人员和市(县)侨办分管领导审核签名;对领取发放补偿款,一要有经手人和市(县)侨办分管领导同意后的签名,二要有领款人签署的收据和具结书、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它法律文书。从完善工作制度上防止虚报冒领补偿款。

再次,要做好立卷建?工作,立卷建档由广州和有关市(县)分别进行,一户一卷,一地一档,立卷建档要规范,事后我办要组织检查验收。

处理外地拍卖侨房,时间紧迫,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手续繁杂,广州和有关市(县)政府、侨办落实办要密切合作,齐心协力,共同完成这项历史任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