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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和经济实体的认定工作,应按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广州市〈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管理办法》(穗劳社就[2003]10号,以下简称《认定证明》)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补充如下说明:

(一)主管部门为省直、中央、军队驻穗单位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以及在省级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注册登记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认定。

(二)企业申请认定时,除按《认定证明》的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应增加报送如下资料:

1.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该工资表应有中文姓名名单和发放时的签名,如属企业委托银行发放的,必须盖有银行的公章。

2. 对安置富余人员的“经济实体”,在填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时,应将花名册改为《安置富余人员花名册》,同时,将相关指标改为“富余”。

(三)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认定证明》审核表表一中的“税务登记证号”和“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别按“国税”、“地税”填列。

(五)《认定证明》审核表表二中有关“职工总数”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情况”的指标可按当年内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其中“职工总数”指吸纳下岗失业(富余)人员后的总数;安置富余人员的(签定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情况可在“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情况”指标中反映,但应将“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改为“安置富余人员”。

二、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请税收减免的程序和需报送的材料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增加报送《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和《广州市合同制职工录用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花名册》。在需要报送的材料中,对有关“认定证明”必须提供“副本”;对“工资表”应按上述第一点的要求提供。对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申请减免税时,需增加报送已办理就业登记的《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三、纳税人按上述规定向税务部门提供申请资料,税务部门按现行减免税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享受减免税优惠条件的,给予实施相关减免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其减免税的申请,并由税务部门发出不予减免税的批复书,同时应将批复书抄送相关劳动保障部门,并说明原因。

四、享受税收扶持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在每年的1月至2月办理年检手续,具体管理工作按本通知及国税发[2002]16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向原认定的劳动保障部门递交材料中的“职工花名册”应为《广州市合同制职工录用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花名册》(加盖企业公章),财务报表只需递交上年度的,同时增加递交《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企业填写的《    年度企业吸纳下岗(富余)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检查报告书》相关指标与上述第一点所解释的指标相同。经劳动保障部门年审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部门递交上述年审材料,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如符合条件的,则可按规定继续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如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发函通知企业并抄送相关劳动保障部门(须说明原因)。

在年审过程中,年审部门应对企业报送的年审材料进行及时认真的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年审部门应发函通知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不符合条件所属年度已减免的税款。

五、对于在2002年9月底至本通知下发前,已由劳动保障部门对下岗失业(富余)人员或企业出具有关证明的企业或个人,如需享受本通知的有关扶持优惠政策,应凭原证明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补办《再就业优惠证》或《认定证明》手续,否则,不能享受有关扶持优惠的政策。

附件: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2.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广州市〈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就[2003]10号)

3.《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经贸企改[2003]69号)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的通知(劳社厅函[2002]362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