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将经过市局机关各部门、各基层单位研究,并经市局领导同意的《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附件:
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局提升服务的精神,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在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工作中更好地体现税务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违反税务登记有关规定行为处罚的具体标准
(一)逾期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标准
主管税务机关对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办理开业、变更和注销地方税务登记的业户,定期在有关媒体(如《广州日报》或广州地税网站www.gzds.gov.cn)等发布公告的,视同向业户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即视为送达。
对送达后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作处罚,对送达后仍不按规定期限改正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业户可作出最高2000元以下的处罚。具体处罚标准如下:
逾期1个月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罚款50元;逾期2个月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罚款100元;以此类推,最高罚款限额为2000元。
(二)逾期办理税务登记证验证或换证的处罚标准
对于业户未按规定期限办理验证或换证,逾期12个月以内的罚款50元;逾期12个月以上的罚款100元。
(三)在定期发布公告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后,仍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手续,经检
查发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再次直接对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仍未按再次规定的期限进行申报的业户,视为情节严重,可按逾期1个月以内的罚款2000元;逾期2个月以内的罚款2100元;逾期3个月以内的罚款2200元;以此类推,最高罚款限额为10000元。
(四)《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税务登记工作规程〉的通告》(穗地税发[1999]219号)第三十二条停止执行。
二、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
(一)简化业户领购发票手续
要积极推行“一站式”发票售票模式,简化审批事项和程序,缩短前台办理事项的时间,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业户首次购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源登记证;
(2)《广州市地方税发票领购综合申请审批表》(须盖有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但领购《服务定额发票》只能使用发票专用章);
(3)外地临时经营业户须提供发票保证金收据。
1.取消原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书面购票申请和领购发票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的规定。
2.主管税务机关原则上按业户的应税行为供应相应的发票。业户领购除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以及广告业发票外的其他发票,不需再提供有相关的许可证明。
3.调整业户首次购票的限制数量主管税务机关对首次购票的业户,最高可按3个月的使用量供应;如业户需使用大额发票,应鼓励业户使用发票税控管理器。
4.领购《非经营收入发票》的审核业户首次领购《非经营收入发票》直接由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取消原需要税政征管部门加具审核意见的规定。《关于加强〈非经营收入发票〉供应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486号)第一点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5.取消业户跨区使用发票申请审批手续
停止执行《属地管辖后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穗地税发[1999]254号)以及《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管理工作规程》(修订稿)(穗地税发[1999]437号)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中有关业户跨区使用发票的审批管理规定。
(二)简化开具通用发票的申请及办理手续
1.取消提供劳务需要付款方证明的规定,改为申请单位在申请表中填写申请理由或提供有关合同、协议以及相关文字材料;
2.取消向业户收取通用发票工本费的规定。
(三)增设发票鉴定点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对发票的监控力度,堵塞税收漏洞,我局在各稽查局、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地方税务局增设发票鉴定点,进一步方便广大业户以及税务人员鉴别发票真伪,共同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各发票鉴定点仍按《关于在征收分局设立发票鉴定点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发票日常管理工作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提升服务的同时,要适应客观形势变化的要求,将发票管理职能从“前台”移到“后台”,及时做好业户发票领购和申报缴税情况的比销,坚持开展发票日常检查工作,特别要加强对使用大额发票业户和异常情况的监控。
业户在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必须报送上一年度的《广州市地方税发票业户使用情况表》,逾期报送的暂不得领购发票。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业户使用保管发票情况进行抽查,对纳税信誉A级业户的发票抽查时间间隔不少于2年。
(五)调整发票简易处罚的具体操作标准
1.千元位发票以下(含千元位发票和全部定额发票)违章处罚标准为每份20元。
2.万元位发票以上(含万元位发票和机打发票)违章处罚标准为每份100元。
三、配合审计机关执行审计决定
对审计机关移送我局执行的案件,各单位应认真执行审计决定,力争依期执行完毕。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决定书规定期限内缴库的税、费、金,审计机关不加收滞纳金的,执行机关均不加收滞纳金。对被审计单位逾期缴库的税、费、金,执行机关可
以酌情加收其逾期(以审计决定书的缴库期限为基准计算)滞纳金。
上述意见自2003年8月1日起贯彻执行。以前规定与此意见有抵触的,改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