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为了统一和规范做法,减少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和我局《关于明确发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146号)的规定,现制定《收缴发票(暂停发售发票)通知书》和《恢复发售发票通知书》样式(见附件1、2)供各单位使用。
各单位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收管理处反映。
附件:1.《收缴发票(暂停发售发票)通知书》2.《恢复发售发票通知书》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 1 (FP042)
收缴发票(暂停发售发票)通知书
地税 停字[ ] 第 号
(企业名称):
经检查,你(单位)有 行为,我局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发出 (文件号),现已超过限期,但你(单位)仍未按我局处理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收缴你(单位)已领购的发票,并暂停向你(单位)发售发票,直至接受处理为止。特此通知。
你(单位)如对本通知内容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送达方式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见证人签名盖章 收件人签字或单位盖章
附件 2 (FP043)
恢复发售发票通知书
地税 恢字[ ] 第 号
(企业名称):
我局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发出 (文件号),你(单位)已按我局处理执行完毕,我局将从 年 月 日起恢复向你(单位)发售发票。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送达方式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见证人签名盖章 收件人签字或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