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园区外经营企业税收征管及分成问题的通知》(穗财预〔2004〕3 07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除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园区(以下称两区园区)外经营的特殊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外,对已在两区园区内办理工商登记和地方税务登记,且经营、业务场所坐落在两区园区内的企业,跨区拥有应税财产或发生跨区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等应税行为的,地方税收均实行属地征管。
二、登记分局应于2005年1月31日前完成相关企业征管隶属关系的调整工作;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应及时对相关企业进行宣传辅导,并协助登记分局做好征管资料的移交工作。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园区外经营企业税收征管及分成问题的通知
2004年12月30日 穗财预[2004]3074号
各区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在园区外经营企业和连锁企业税收征管及分成办法的通知》(穗府函[200 4]84号)规定,现就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简称两区)园区外经营企业税收征管及分成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特殊企业问题
按照穗府函[2004]84号文精神,两区园区外经营的特殊企业包括:市政府特批异地经营的企业,连锁企业和经营权没有放开的保税区外资贸易公司,该部分企业与交通运输企业的税收一并由两区征管,其中市政府特批异地经营企业的流转税地方部分,需通过专项结算处理.其他企业需实行属地征管,其流转税地方部分实行市、区共享(初步移交名单见附件1).
二、关于具体操作问题
由于2004年难以进行企业移交和收入划转,为便于操作,2004年两区征收的园区外经营企业外区收入部分(包括上述市政府 特批异地经营企业和其他企业流转税,不含连锁企业部分)不实行调库,由开发区财政专项上解市财政12,067万元,再由市财政返还其他区(按税务部门提供的2003年收入计算,详见附件2).
从2005年1月1日起,两区园区外经营企业按上述第一点实行属地征管后,其流转税部分按穗府函[2004]84号文规定的办法分成。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涉及企业较多,情况较复杂,两区园区外经营企业收入基数需进一步核实后另行确定。
附件:
1.《2004年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园区外经营企业流转税划转明细表》
2.《2004年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园区外经营企业流转税划转情况表》
广州市财政局
关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园在区外经营企业和连锁企业税收征管及分成办法的通知
2004年9月23日 穗府函[2004]8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
为适应现代税收征管的要求,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以下简称两区)园区外经营的企业和连锁企业税收征管及分成办法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两区园区外经营的企业税收征管和分成办法。
(一)两区园区外经营的企业,除特殊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由于历史和税收征管原因仍需由两区征管外,其余全部实行属地征管,其流转税地方部分实行市、区共享。仍需由两区征管的园区外经营的特殊企业,其影响座落区流转部分,通过专项结算处理。
(二)以2003年两区园区外经营的企业上缴的流转税地方部分(总额16,493万元)为基数,今后该部分企业上缴税款超过基数部分,每年由座落区财政专项上缴市财政,市财政连同市负担部分一并专项拨补给两区;基数内部分不再办理划转。上述特殊企业和各区基数由市财政局按本规定具体确定。
二、连锁企业增值税分成办法。
连锁企业增值税在各分支机构所在区分成,采取由区财政局调库的办法解决。具体为:连锁企业增值税统一在总部所在区缴 纳,每半年由企业向市国税局提供各分支机构销售额数据,市国税局汇总计算后将有关资料一并提供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计算各区应调库的数额,通知各区财政局及支库相应调库。
三、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