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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转发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444 号)转发给你们,市局结合我市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国际组织驻穗机构、外国政府驻穗领事馆以及外国驻穗新闻媒体机构中方雇员工资薪金是由广东省外事服务中心支付的,则广东省外事服务中心为上述中方雇员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 国际组织驻穗机构、外国政府驻穗领事馆中方雇员工资薪金是由国际组织驻穗机构、外国政府驻穗领事馆直接支付的,荔湾区地方税务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广东省外事服务中心代征上述中方雇员的个人所得税。

三、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主管的外国驻穗新闻媒体机构有关税收的征收管理。对按税法规定负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外国驻穗新闻媒体机构,各单位应要求其做好中外籍记者、雇员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2004年7月21日  粤地税函[2004]44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4]808号)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外事服务单位和驻华新闻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个人所得税委托代征和扣缴工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2004年6月23日  国税函[2004]8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对在国际组 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新闻机构中工作的中方雇员和外籍雇员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国际组织有关章程规定,对于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中方雇员和在外国驻华新闻机 构的中外籍雇员,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际惯例,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非外交官身份的外籍雇员,如是“永久居留”者,亦应在驻在国缴纳个人所得 税,但由于我国税法对“永久居留”者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和解释,因此,对于仅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外籍雇员,暂不 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若国际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外交人员、外籍雇员在该机构或使领馆之外,从事非公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 所得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中方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应以直接支付所得 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考虑到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的特殊性,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暂不要求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 府驻华使领馆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四、鉴于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和各省(市)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外事服务单位等机构,通过一定途径能够掌握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 馆工作的中方雇员受雇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各主管税务机关可委托外交人员服务机构代征上述中方雇 员的个人所得税。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外事服务单位联系,及时办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方雇员个人所得税委托代征手续。

五、接受委托代征个人所得税的各外事服务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掌握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方雇员受雇及收入情况,严格依照法 律规定征收解缴税款,并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通报有关信息。

六、北京、上海、广东、四川等有外国驻当地新闻媒体机构的省(市)地方税务局应定期向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索要《外国驻华新闻媒体名册》, 了解、掌握外国驻当地新闻媒体机构以及外籍人员变动情况,并据此要求上述驻华新闻机构做好中外籍记者、雇员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