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你院《关于花都区地方税务局对我院税务处理决定的意见函》(粤交职院〔2004〕5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经实地查核,你院花都校区存在对外经营的应税行为。广州市花都区地方税务局对你院发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花地税限改一字〔2004〕第6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209号)的有关规定,对花都校区存在的涉税行为,你院应到广州市花都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