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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转发〈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粤国税办转字〔2005〕11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C级的纳税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二、因行政复议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税务处理决定内容变更的,需要重新办理纳税担保手续。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