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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转发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办转字〔2006〕5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消费者到机动车经销企业要求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前,应到地级市以上报社办理已丢失发票的登报声明作废手续。

二、机动车经销企业需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消费者提供的报刊登报收费发票复印件和丢失发票的书面说明。

(二)开具与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有关车辆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或车辆识别码、购货方等内容一致的等额红字发票(复印件及证明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后面)。

(三)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的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

三、各征管局办税服务厅统一负责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的接收、盖章确认和登记备案工作(复印件一式两份,必须由机动车经销企业注明“此复印件是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内容相符。”的字样,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丢失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16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已丢失发票网上登载工作。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