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现对我市在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计算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比例时的职工总数口径统一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一条第2点和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二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应确立其劳动关系成立。因此,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劳动者,应纳入计算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比例时的职工总数(分母)的范围。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劳动保障局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