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我市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方便有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查询、判断普通发票的真实性,及时发现和打击“大头小尾”、借用、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打击不法分子利用普通发票作案的违法行为的治税环境,市局将从2006年1月1日起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以下简称网站)上开设“普通发票查询”栏目(以下简称“普票查询”)。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广州市纳税人于2005年1月1日后开具的销售发票、加工修理发票和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查询,可以通过“普票查询”进行(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除外)。
二、“普票查询”栏目开设后,各征收单位应积极引导有需要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普票查询”核查发票。市局将通过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印制宣传资料供各征收单位在办税厅派发等途径对外宣传。
三、对经查询后仍需到税务机关进一步查验的发票,各单位应按《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国税发〔2003〕230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四、“普票查询”开设后,市局将根据管理需要对软件进行优化,同时对所采集数据的查询、统计、应用等功能作进一步完善,届时市局对有关问题将作进一步的明确。
五、 各单位在使用“普票查询”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收管理处反映。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