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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一)》的通知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一)》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市局研究制订的《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一)》印发给你们,并从20057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本指引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近期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问题
  (一)对全年任职不足12个月的雇员的计税方法
对全年任职不足12个月的雇员,其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以下简称“9号文”)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纳税人分次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分多次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对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选择其中一次按“9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办法计税;其余部分奖金应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由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款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1.雇主为雇员全额(100%)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1)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高于(或等于)费用扣除额及“四金”(即“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下同)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速算扣除数)/1-税率)
  (2)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低于费用扣除额及“四金”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与费用扣除额及“四金”的差额-速算扣除数)/1-税率)
  2.雇主为雇员负担部分税款的计算公式
  (1)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a.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高于(或等于)费用扣除额及“四金”的: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
  b.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低于费用扣除额及“四金”的: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与费用扣除额及“四金”的差额+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
  (2)雇主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计算公式
  a.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高于(或等于)费用扣除额及“四金”的: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b.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低于费用扣除额及“四金”的: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与费用扣除额及“四金”的差额-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3.以上公式的适用税率,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高于(或等于)费用扣除额及“四金”的,是指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数额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低于费用扣除额及“四金”的,是指按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与费用扣除额及‘四金’的差额”后的余额,再除以12个月后的数额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二、关于单位和个人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征免税的问题
    单位和个人以前年度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现在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对于单位缴付的部分,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缴付的部分,允许从补交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中扣除,补交当月不足扣除的,可在以后12个月内计算分摊扣除,并在申报表中作出说明。

  
三、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关于减征幅度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年减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幅度按照本人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情况来确定,具体暂定为: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不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减征50%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为60,000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的,减征40%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为100,000元至150,000元(含150,000),减征30%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为150,000元至200,000元(含200,000元),减征20%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超过200,000元以上的,减征10%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同一所得跨越以上各个收入区间的,实行全额累退适用减征比例,不得分段计算。
  对于当年新招用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没有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作为参考数据的,本年一律按照30%的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减征手续的办理
  由扣缴义务人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发生纳税义务之日的次月起至当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征个人所得税手续;对逾期提出减征税款申请的不予受理。
  四、关于个人捐赠的扣除问题
  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五、关于核定征收个体户带征个人所得税征收起点的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194号)有关规定执行。对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除国家税收政策另有规定的,一律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征税的问题
  ()关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缴付住房公积金、社保费的扣除问题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在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扣除。其缴付数额在《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表一)的37行次“其他”中反映。
  ()关于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问题的处理
  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超过12个月的,在超过12个月的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一文生效前已发生的个人投资者借款,从该文生效之日算起,超过12个月的,在超过12个月的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投资者折价购买企业房产、汽车问题的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折价(低于公允价值)购买本企业房产、汽车等实物,其取得的折扣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折价购买本企业房产、汽车等实物,其取得的折扣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亏损弥补的管理问题
  在上级税务部门未有明确规定之前,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当年发生亏损和弥补亏损,参照我市企业所得税相关后续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