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6〕39号)中有关对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规定,现对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建立门诊医疗补助费用(以下统称为“补充医疗保险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按《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列支的补充医疗保险经费,在当年的实发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经费,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附件:转发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