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129号文) 的有关规定,现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审批及年审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逐年审批减免税改为一次性审批问题
(一)根据129号文第十四条 “减免税期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的规定,符合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其税收减免实行一次性审批。同时停止执行我局《关于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操作的通知》(穗地税函〔2003〕90号)第八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的手续实行逐年审批的办法”的规定。以往年度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实行逐年审批的,在2006年(办理时间)的税务年审中一次性办理余下年度税收减免的审批。
(二)为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审批工作的管理,对经审核符合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减免税批复通知书》下的备注栏中增加如下内容:
1.服务型企业的减免税范围为: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规定的经营活动。
2.对服务型企业兼营桑拿、按摩等不予免税项目的,企业应当将不予免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收入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免税项目收入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二、年审工作问题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实行一次性审批后,各单位要加强此类纳税人的年审工作。在年审中要严格把关,注意核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年审情况(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于2006年1月至3月开展2005年度《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年审工作),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停止其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照顾。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