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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转发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139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有关事项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粤国税函〔2006〕44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一)已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二)按照规定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各类企业、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二、换证的时间和工作安排

我局换证工作从2006年9月21日开始,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准备阶段(2006年9月21日至10月31日)

1.各单位对经管的纳税人按照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非增值税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进行分类摸查,核准应换证的纳税人户数。

2.做好换证的宣传工作。一是市局办公室负责通过电视和报刊的宣传,纳税服务中心负责通过网站、12366服务热线等方式公告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见附件5)。二是各单位负责在办税服务厅张贴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并根据换证工作的不同阶段,有计划、有步骤地向纳税人宣传换证工作,引导纳税人分批进行换证,以减轻换证对日常工作的冲击,保障换证工作有序进行。

3.本次换证使用的新版《税务登记表》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单位负责派发《税务登记表》和辅导纳税人填写,明确《税务登记表》的回收期限。

4.新税务登记证件将从10月中旬开始分批送达各单位,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接收、保管。

5.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上线后,市局将在10月中旬下发《综合征管软件2.0版换发税务登记证升级业务说明》。

(二)换证实施阶段(2006年10月8日至2007年2月28日)

1.从2006年10月8日起,对申请办理开业登记和变更登记的纳税人,发放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如果总局综合征管软件上线后仍不具备打印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功能,旧税务登记证库存数量较多的单位,可以继续发放旧税务登记证;旧税务登记证库存数量不足的单位,可以按照《广州市国家税务局CTAIS上线运行业务应急措施方案(施行)》中税务登记业务的应急措施处理。

2.从2006年11月1日起,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开始换发新税务登记证件(对于只登记不发证的纳税人只收取《税务登记表》及相关资料核对登记内容,不发放新税务登记证件)。征管户数较少的单位,力争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证工作;征管户数量较多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延长换证时间,但必须在2007年2月28日前完成。

3.换证工作按照“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非增值税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的顺序,分时段、分批次进行,其中一般纳税人的换证工作必须在2006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

(三)验收总结阶段(2007年3月)

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对整个换证工作进行验收和总结,并将换证工作总结和《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6)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市局征管处。

三、换证工本费的收取

(一)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待省局明确后另行下文通知。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穗国税转﹝2006)225号)的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对2006年1月1日至今年换证前新办税务登记,并且领取了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换发新证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

(四)按照省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证照外框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函﹝2005)114号),不再有偿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外框。

四、纳税人办理换证需提供的资料

(一)按规定的要求填写的新版《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原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副本)原件(只登记不发证的纳税人不需提供);

(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换证的其他规定

(一)《税务登记表》应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二)副本外套的发放问题。由于省局按照下发税务登记证件总数的20%配发副本外套,所以副本外套原则上只对2006年10月8日起新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发放,换证的纳税人仍使用旧的副本外套。

(三)对已领取国税税务登记证、经营范围没有国税业务,并且在2002年1月1日前开业(非涉外、非中央企业)的纯地税户纳税人,通过本次换证收回旧税务登记证件,不换发新证。换证工作结束后也不再受理“纯地税户”纳税人的开业登记申请。

(四)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临时经营纳税人,之前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可以保留原纳税人识别号码,纳入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系统进行管理,并通过本次换证,收回旧的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缴销已购买的发票,不换发新证;对于新申报办理开业的纳税人,办理无证户纳税人登记,不发放任何税务登记证件。

(五)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按〈广州市国税税务登记违章处罚暂行规定〉(穗国税发[2004]163号文的规定处罚;

2.由县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停止发售发票。

六、换证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换证工作是加强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换证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任务重,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周密安排,齐心协力,克服各种困难,确保换证工作的圆满完成。

(二)严格审核,确保数据质量。各单位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换证工作,确保换证工作质量。一是严格把好换证审核关。对纳税人报送证件、资料不全,税务登记表填写有误以及有关材料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其补正后再予以办理。二是严格把好资料录入关。后台录入人员要认真录入业户提交的资料,并进行复核,确保业户登记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三是严格把好税务登记证件发放关。必须按照换证工作流程将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给纳税人,做到手续完备。对不符合换证条件的纳税人,一律不得为其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三)加强与协税护税机构的沟通。在换证过程中,各单位要加强与协税护税机构的联系和沟通,充分发挥协税护税机构和人员的作用,争取他们的积极支持与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四)及时反馈信息,认真总结经验。在换证实施阶段,各单位要按月上报换证的进度情况,积极研究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的问题,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局征收管理处报告。

附件: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税务登记证规格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491号)

     5.关于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6.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统计表

     7.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有关事项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件接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763号)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