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从2006年8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单位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机动车发票开票软件”开具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为规范操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新版发票启用后有关开票、盖章等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关于加盖印章问题
(一)除“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外,其余联次均可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二)对只从事摩托车零售业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供应新版发票时,继续执行先由纳税人在发票的所有联次加盖“只限摩托车使用”的戳记的规定,该戳记统一加盖在备注栏的下方。
二、关于新版发票第二联抵扣联的处理
购货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货方可将抵扣联连同发票联报税联和注册登记联(即第一联至第四联)一并交购货方;购货方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货方只需将发票联、报税联和注册登记联(即第一联、第三联、第四联)交购车方,抵扣联以及其他联次则留存在销货方。
三、关于开票软件的操作问题
(一)针对新版发票开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对开票软件作了修改。纳税人可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的“下载专区”---“税务软件”栏目中,自行下载最新的升级版开票软件进行使用。
(二)对于没有机动车辆合格证或没有在机动车辆合格证后的技术参数表中注明 “吨位”等有关指标的车型,销货方在开票软件中的“合格证号”和“吨位”栏目可不用输入任何信息。
(三)由于开票软件对 “/”、“.”、“-”、“()”等符号已修改了限定参数。因此,销货方在“发动机号码”栏目中,可按实际发动机号码中的有关英文字母、符号和阿拉伯数字顺序输入。
(四)若购车人为外籍人士(包括港、澳、台人士)、军人等,可以在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目内直接输入其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军官证号码。
(五)如发生退货的,可以在开票软件的“负数发票”模块中输入有关信息,在“价税合计”栏目中不用输入“-”,只需直接输入退货金额。
四、关于开票软件与升级版开票软件的衔接问题
为实现开票软件与升级版开票软件的有效衔接,税务机关应通知销货方纳税人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旧开票软件的操作
1.在 “发票清单管理”模块输入“清单所属期”再“生成发票清单”,并打印发票清单。
2.在“备份与恢复”模块中输入“开票起始日期”与“开票终止日期”按“备份”后,出现提示“是否备份?”按“是(Y)”,弹出“请选择要备份的路径”选择3.5软盘(A:)或存入预先设置一个文件夹内,再按“确定”。
(二)在升级版开票软件的操作
1.重新在“常用信息管理”模块中输入有关信息。
2.在“常用信息管理”模块的“发票段设置”中,将尚未开具的新版发票,按发票代码、发票起始号码、发票终止号码和当前发票号码输入。
五、关于开票数据的采集稽核问题
由于开票软件的数据备份格式问题,暂无法实现对纳税人已开票数据进行采集稽核等相关工作。目前,市局正积极研究,争取尽快解决有关问题。为做好采集数据前的准备,各征管局应要求纳税人在发票验旧时,一并报送新版发票存根联和在开票软件的“备份与恢复”模块中备份的数据[3.5软盘(A:)]。
二〇〇六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