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40号,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按照《通知》的要求做好税务登记证件换发的各项准备工作,具体的实施方案市局另行下发。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2006年6月5日 粤地税发[2006]14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证的工作安排
(一)各地要结合此次换证工作,在换证前组织人员对所管辖纳税户进行一次清理,对非正常户也要进行一次确认,对符合《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原发证管理机关在各市地税网站上公告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对到2006年12月31日仍未按照规定办理换证手续的纳税人,原发证管理机关也要及时公告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二)新税务登记证件由珠海红山票证印刷有限公司印制,并负责发送到各市地方税务局。各地需用的税务登记证件,由各地税务局直接与珠海红山票证印刷有限公司订购,并直接办理印刷成本的结算手续。省局将参照总局统一的招标价格确定计算价格,具体价格另行通知。新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省局向省物价局重新报批后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另行通知。各地对收取的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要严格管理,并纳入收支两条钱管理。
税务登记证正本外框,地税机关不得提供,由纳税人自行到市场购买使用。
(三)各地要在2006年6月30日前,按规定在当地办税服务厅和新闻媒体上发布《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式样见附件1)。省局也将于2006年6月30日前,在《南方日报》和省局网站上发布统一换证的公告。
二、表证单书的使用
为适应我省“大集中”系统的需要,省局对税务登记表(含变更税务登记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的个别栏目及有关的填表说明作了适当的调整补充(具体样式见有关附件)。《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使用总局《通知》中规定的表格。请各地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使用。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一项强化税源监控、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工作。各地要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提高税务登记环节信息采集的质量。各地要加强对纳税人报送的登记信息内容的审核,确保纳税人登记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结合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上线工作,做好户籍管理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做好动员工作,让广大地税干部充分认识到换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高度的热情和责任心来完成这项工作。
(二)加强宣传、优化服务
换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因此,各级地税部门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对于已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和税管员平台上线的征管机关,要发挥税收管理员作用,认真细致地对管户进行宣讲、提醒和辅导。
(三)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此次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在4个月内对全省(不含深圳)近170万的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精心组织好此项工作,根据管户情况制定换证工作的具体计划,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分期分批地予以办理,确保换证工作平稳有序地进行。
(四)加强沟通、总结经验
各地在换证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要随时向省局报告,换证的每个阶段都要编发工作进展情况简报,换证工作结束时要将
《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和换证工作总结于2006年12月20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1.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2.税务登记表.doc
3.税务登记表填表项目代码表.doc
4.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doc
5.变更税务登记表.doc
6.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doc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1:
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为完善税收户籍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并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从2006年8月1日起到11月底,对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新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应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1、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
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2006年11月30日前到主管的地方税务局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2、上述条款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以及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应当在2006年11月30日前到主管的地方税务局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
(二)应换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下列纳税人应当在2006年11月30日前到主管的地方税务局办理换发或新办临时税务登记证: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
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已向税务机关报送过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中有关内容的,可不再填写。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一)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携带税务机关要求的资料,向主管的地方税务局提出换证申请,据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述证表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三)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证件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三、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发放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逾期不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收缴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需要填开发票的,可由税务机关代开。
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公告机关公章
年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2006年3月16日国税发[200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总局决定,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一)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为了降低纳税人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这次税务登记换证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实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为纳税人共同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确有困难的地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仍分别办理税务登记。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的规定进行。
四、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式样
税务登记证件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扣缴税款事项、发证税务机关(盖章)、发证日期等;副本还应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有关资格认定、验证记录等栏目。
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件的规范和统一,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由总局确定(式样标准见附件1)。本着节约的原则,本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只换发正本内芯和副本。纳税人可以继续沿用已有的正本外框,也可以选择到市场购买或者由税务机关提供正本外框。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包括外框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外框的式样及制作,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五、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
各地应当根据本次换证减少了工本费的情况,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向当地物价部门报批新的收费标准。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的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各地对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情况要做好统计核算工作。
六、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
国税系统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由总局统一纳入集中采购招标印制。
地税系统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按照统一式样、参照总局的方式组织印制。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国税系统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由总局统一印制。
七、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启用时间
2006年8月1日起全国统一开始换发、启用新税务登记证件;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2006年8月1日前,不能提前换发、启用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2006年8月1日起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2006年上半年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8月1日后也要换发新证,但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
八、准备工作要求
(一)在税务登记证印制准备阶段,各地要按照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抓紧进行相关软件的修改,并做好软件升级的各项业务、技术准备工作。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由总局统一修改、下发。
(二)换证开始前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各项工作要协调一致,并对共管户基本信息进行比对,补充完善纳税人
基本信息。各地要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确定的原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以促进信息共享。
(三)换证开始时,即启用修改后的征管软件,在换证过程中对纳税人信息进行更新。
(四)税务机关应当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开始30日前,在办税服务厅及新闻媒体上发布《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公告文本见附件2),告知纳税人。
九、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一)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填写《税务登记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没有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分别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审核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经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全或者有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三)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限期内,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1.税务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发放《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附件3)。纳税人换证时应当携带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的复印件。2.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交登记表的填写项目内容和证书复印件的完整性进行初审,然后再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对确实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时无法提交《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和证书复印件的纳税人,经税务人员核实后,可以先办理换证,并告知纳税人在30日内将填好的表和证书复印件交至办税大厅的办证窗口。3.实行联合办理换证的,要确定房屋、土地、车船登记信息的传递办法。地方税务局要主动与国家税务局联系,积极做好表和证书复印件的接收工作。国家税务局应当督促纳税人及时提交,整理、归集后移交地方税务局。
十、扣缴税款登记证的领发
(一)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二)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
(式样见附件4),已向税务机关报送过有关内容的,可不再填表。
(三)扣缴义务人识别号按照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编制。
(四)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式样内容见附件5)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按照总局规定的式样内容,确定式样标准并组织印制。
十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安排
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1日-7月30日为准备宣传阶段: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及准备发放工作,相关软件的修改及各项准备工作应在此期间完成;
第二阶段:8月1日-11月30日为换证实施阶段;第三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为验收总结阶段。
十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加强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进一步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科学管理和精细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圆满完成。
(二)宣传部署,协调配合
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利用报纸、网站等媒体,积极向纳税人宣传换证工作的必要性、意义以及换证工作的程序。在总局规定的时间安排基础上,根据本地情况充分准备,合理部署。在换证工作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积极争取工商、银行、技术监督、统计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并优化服务,便利纳税人。
(三)规范管理,监控税源
在换证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规范、统一管理基础制度,按统一口径填登新修订的税务登记表,并按照新的要求适用不同类型的税务登记证件,严格按照统一的编码原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实现信息共享。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为契机,充分利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信息和经济普查资料,进一步摸清税源底数,清理漏管户,并对纳税人实施动态监控;同时要定期开展巡查,加强纳税人户籍的日常管理。
(四)信息反馈,总结经验
各级税务机关在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要积极听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呼声,及时研究对策,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向总局报告;换证的每个阶段都要编发工作进展情况简报;换证工作结束时要将《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6)和换证工作总结于2006年12月31日前上报总局(征管司)。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