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7〕533号,以下简称53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取消审核权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备案管理工作,严格核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对报送虚假资料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533号文的要求,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管理台账,实行集中登记管理和定期复核。台账形式暂时以电子表格为主,台账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尚未完成审批手续的免税申请按以下情况处理:2007年8月1日前受理的,按原审批程序予以办理; 从2007年8月1日起受理的,按备案方式处理,并将备案情况告知申请人。
附件:《个人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管理台账》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