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说明:1.根据穗地税函〔2010〕14号文规定:文中第一点规定同时废止。2.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文件规定:穗地税发〔2007〕199号第五、六点废止。3.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3号公告的规定,穗地税发〔2007〕199号文件的第二条第(三)项中的“社保”废止。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的规定,穗地税发〔2007〕199号第三条废止。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本文第二条废止。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本文第四条修改,蓝标部分为修改后内容。
局属各单位:
现将市局制订的《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7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7年)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近期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年金征免税问题
按照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的规定,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属于补充养老保险金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应在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的当月并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不得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职工退休或出境定居按规定提取年金时,不再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薪酬收入适用应税项目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精神,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薪酬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凡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本条规定实施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第三点同时停止执行。
三、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一)〉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160号)第三条第(一)项所说的工资薪金总收入,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和“三费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收入额。
四、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从2007年2月8日起,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的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46号)第六点关于“个人以低于市价购买单位自建或外购住房的,购买价与市价的差额部分计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非住房给职工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参照“13号文”第二、四点的规定执行。
五、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以下简称“319号文”)的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六、关于企业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属于个人的部分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319号文”的规定精神,对企业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属于个人股东的评估增值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股东转让其股份或企业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