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7]6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文件精神,市局已调整《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规程》中需要纳税人重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件等资料复印件的涉税事项的规定(详见附件),并据此对CTAIS系统相应修改了纳税人需要报送的附送资料。
二、各级税务机关对上报省局或总局审批的涉税事项需要提供上述4种纳税资料复印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供。
附件: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
3.涉税事项中提供四种复印件情况统计表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