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粤地税函〔2007〕1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从优化纳税服务出发,各单位应严格按《通知》要求执行,并将文件精神向社会公开。
二、除了税法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列举的事宜,只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件,不需要提供其他证照。
三、纳税人在办理其他有关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有原件或已掌握资料的,纳税人只需出示原件,不需重复提供有关复印件。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
2007年3月16日 粤地税函[2007]13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国税函[2007]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
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
2007年2月1日 国税函[2007]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现就税务机关依法要求纳税人提供单位或个人有关审验证件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依法第一次向税务机关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件时,纳税人应当提供证件的原件(原件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下同)和复印件。原件用于审验,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由经办人在复印件注明“经审验与原件相符”并签字后,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提供的证件复印件载明的各项基础信息,要录入信息系统,存入“一户式”电子档案。纳税人以后办理涉税事项,按规定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件时,税务机关只要求纳税人出示证件原件(或原件副本),经与信息系统中存储的纳税人电子信息查验无误后,即可退回纳税人,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证件的复印件。
三、证件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申请变更,税务机关应当要求纳税人提供变更后的证件复印件,并对存入“一户式”电子档案的各项基础信息和纸质档案同时更新。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