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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减免税的管理

(一)减免税的申请时间

对于自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之日的所在年度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在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之日的所在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对未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受理其减免税申请。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后,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后,如果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规定的减免期限在剩余减免税年度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自获利年度开始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核定征收的年度视为“获利年度”。

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年检工作

2006年1月1日后按定额标准享受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年检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已核准享受旧的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开展2006年度〈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年检工作的通知》(穗国税发〔2007〕22号)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年检工作。

三、税前弥补亏损的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纳税人在获利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须逐年延续地进行税前的补亏处理,不得间断。

对于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过后,纳税人未按逐年延续弥补的规定进行税前补亏处理,造成在税前未弥补或少弥补亏损的,应按税务机关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对涉及的年度重新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对于因补亏原因造成多缴税款而需退库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