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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的通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58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质量与效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0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以下简称申报软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广应用的范围

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自200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起,向税务机关报送使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生成的电子申报数据,具体范围如下:

(一)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电子申报数据。

(二)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可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全辖或本级年度电子申报数据;个别纳税人如有特殊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后,可不报送电子申报数据。

(三)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预缴纳税申报,实行定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预缴及年度纳税申报,可不报送电子申报数据。

(四)实行年度纳税申报附送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制度的纳税人,由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使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生成年度电子申报数据。未实行年度纳税申报附送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制度的纳税人,可在办税厅自助服务区录入并生成电子申报数据;不具备自助录入能力的,可委托中介机构使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生成电子申报数据。

二、推广应用的时间

除个别情况外,我局申报征收窗口自2007年3月份起,停止采用手工方式录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全面接收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生成的年度电子申报数据。

三、推广应用的方式

(一)推广形式

根据广州市的实际情况,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推广的具体形式如下:

1.税务机关向中介机构提供多用户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中介机构接受纳税人委托出具汇算清缴查账报告时,使用多用户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生成年度电子申报数据。

2.我局在全市办税大厅设立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自助服务区,在自助服务区工作站安装多用户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有需要的纳税人可自助进行录入并生成电子申报数据。

(二)软件培训资料发布

税务机关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站(http://www.12366.gov.cn)提供申报软件的学习版(学习版生成数据不能用于申报)、操作手册、培训课件的下载,纳税人可下载学习使用。

(三)日常维护与技术支持

使用多用户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的中介机构,其日常维护与技术支持、软件的使用培训,实行社会有偿服务。相关日常维护、技术支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开发单位承担。

(四)沟通反馈、投诉途径

税务机关设立所得税申报软件互联网沟通反馈专用邮箱( sds12366@126.com )、投诉专用邮箱( sds12366@163.com )。软件使用单位可定期通过沟通邮箱向税务机关反馈有关情况,税务机关归集意见后统一向软件开发公司反馈。

纳税人在软件推广过程中如有投诉,可通过各主管税务机关、广州市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所得税申报软件投诉专用邮箱等方式受理,税务机关将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并进行处理。

(五)中介机构的培训

自2月中旬起分批对中介机构进行申报软件使用培训,计划在3月上旬完成全市中介机构的培训。中介机构在相关师资接受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的使用培训后,应及时组织开展对本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

四、纳税申报资料的调整

推广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后,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包括: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电子申报数据;

(三)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四)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

纳税人、中介机构如有疑问可致电12366-1广州国税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登陆广州市国税局互联网站(www.12366.gov.cn)查询,也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并索取宣传资料。

二〇〇七年三月九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