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8]3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和个人以银行转账、电子汇款等各种快捷方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捐赠,未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可暂按汇款凭据作为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的税前扣除依据,事后以取得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正式捐赠票据作为扣除依据。
二、个人捐款集中由单位统一捐赠的,如果代扣代缴单位只取得统一的汇总捐赠票据,可允许在汇总捐赠票据后附上相应的个人捐款明细表,以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
三、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地震灾区捐赠后,一般应在捐赠当月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但对未能及时从其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可允许纳税人在捐赠的次月进行扣除。
四、在我市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凭车管部门报废证明、单位证明等有关资料,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8年5月21日 粤地税函[2008]34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等地发生8.0级大地震。这次地震灾害影响范围广,人员伤亡多,抢救难度大,抗震救灾工作
面临严峻挑战和困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要求全体人民更紧密地团结起来,真正做到各部门大力支持,社会各界无私援助,以实际行动为抗震救灾贡献力量。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省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为及时有效地贯彻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有关税收政策,在同省财政厅联合转办发文之前,省局结合我省实际,将财税[2008]62号文的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先行发给你们。希望各级地税机关将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作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一、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地震灾区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其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凭捐赠票据或其他能证明捐赠支出的凭证、证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一)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生的个人捐赠,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向红十字、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三、房产税
(一)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二)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四、契税
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的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五、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车船税
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八、进出口税收
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九、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其他税收政策。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