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省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逾期登记(包括逾期变更和验换证,下同)业户进行处罚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执法主体的确定
逾期登记的业户,由主管该业户的区(市)地方税务局及税务分局(所)进行处罚。
二、处罚标准
逾期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由主管税务机关处以50元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仍然拒不改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处以200元罚款。
逾期登记的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包括不用办理税务登记的国家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处以200元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仍然拒不改正的,由主管的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罚款。
三、对逾期登记的业户进行处罚的流程
(一)逾期登记的业户到登记分局各登记点办理登记时,受理人员受理登记资料,同时向业户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按照注册地址,加盖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用章),通知业户到其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理。
登记分局要编制逾期登记情况台帐,定期与各征收单位核对处理情况。
(二)主管税务机关前台根据限期改正通知书,向业户发出处罚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如业户符合免予处罚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登记办理点。
(三)业户接受处理后,到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的登记办理点领取税务登记证。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市和从化市的税务机构设置与市区内税务单位存在差异,其在处罚流程上可参照此流程执行。
四、免予处罚的条件
因工商、技监等政府部门的原因,业户逾期取得执业证照,能够出具相关证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可免予处罚。业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局领导审核后,可免予处罚。
五、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开始执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地税办发[2003]16号)第一点(一)第三段和第一点(二)同时废止。本规定与以前规定有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