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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51号)和《关于开展纳税人外出外来业务数据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68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省外或深圳市纳税人来穗经营。省外或深圳市纳税人来穗经营,除番禺、花都、南沙区和增城、从化市(下简称“三区两市”)外,外来经营项目报验登记仍由登记分局办理,登记分局应按项目经营地划分主管地税机关。省外或深圳市纳税人到三区两市经营的报验登记,由“三区两市”地税局自行办理。

二、省内纳税人来穗经营。省内纳税人来穗经营,外来经营项目报验登记由各区(市)局负责办理。但该省内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项目登记时,如选定项目管理机关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则由登记分局负责报验登记并按项目经营地划分主管地税机关。

三、省属企业外出经营。省直属分局经管的省属企业发生外出经营业务,由省直属分局负责办理。

四、跨区涉税项目管理。外出外来经营管理模块上线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跨区涉税项目和跨区迁移管理办法(试行)》(穗地税发[2007]137号)关于跨区涉税项目登记、注销及申报纳税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发生跨区涉税业务,按省内纳税人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要求,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开具、报验登记、税种核定、申报纳税和项目注销。

(二)跨区涉税项目业户发票领购和使用,仍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跨区涉税项目和跨区迁移管理办法(试行)》(穗地税发[2007]137号)第八、九、十条规定执行。

五、外出外来业务数据清理

(一)9月15日前,本市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要督促逾期未缴销外出经营《外经证》的纳税人及时办理缴销。未按规定缴销的,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二)9月15日前,本市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要做好尚未到期的外出经营《外经证》相关信息数据整理工作,并上报市局征收管理处。市局整理相关数据后将报省局并统一转入新模块管理。转入新模块管理后,本市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要对外地来穗纳税人在办理《外经证》时生成的临时税务登记进行及时清理

(三)9月20日前,本市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要做好尚未到期的外来经营《外经证》相关信息数据整理工作。9月21日-10 月15日,本市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要通过新模块核对从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传来的外来经营信息。市外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未办理外出经营项目登记的,本市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应及时补办经营项目登记并将信息传递至市外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

六、跨区涉税项目数据清理。9月15日前,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要及时做好未完结跨区涉税项目的数据整理工作,并报市局征收管理处。市局将整理相关数据报省局,统一转入外出外来经营管理模块。转入新模块后,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要及时注销原跨区涉税项目登记。

为确保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模式改革顺利实施,局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数据清理工作,加强税务人员业务培训和纳税人宣传辅导。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征收管理处反映。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开展纳税人外出外来业务数据清理工作的通知

2009年8月27日 粤地税函[2009]68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规范纳税人外出外来经营活动税收管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9]151号)精神,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外出外来经营活动税收业务数据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信息

由于我省部分地区还存在在大集中系统之外开具《外经证》、手工填开《外经证》及《外经证》缴销比例过低等情况,造成后续管理存在管理上的风险和漏洞,各地必须对《外经证》的缴销情况进行逐一核查。

1.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对逾期未缴销的《外经证》,必须认真分析原因,督促纳税人办理缴销,并积极与外出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沟通,掌握外出经营活动详细情况,确保税收不流失。对《外经证》逾期未缴销但仍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应引导其重新申请开具,同时缴销原《外经证》,并将其纳入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模块(以下简称“新模块”)进行管理。对在大集中系统外缴销的情况,必须及时核实相关税款是否已准确入库,并及时在大集中系统对原《外经证》补录缴销信息。

2.对未到期的《外经证》,应统一转入新模块进行管理,同时对原《外经证》信息进行缴销。

(二)清理外来登记信息

目前部分地区地税机关对外来经营的同一纳税人赋予多个纳税人编码,导致大集中系统中同一个纳税人用多个纳税人编码申报纳税,造成税收管理的混乱。各地必须全面核查外来纳税人在本地的经营信息。

1.对于省内(不含深圳,下同)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各地应摸清本地外来经营情况,并与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通过新模块传递的外来经营信息进行比对。对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已纳入管理的,必须在新模块标识为已报验并核定应缴税种,确定原纳税人编码(若是已纳入跨区涉税项目管理模块的市内跨区经营,则此处指项目编码)清缴税款后,注销该编码;对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未纳入管理的,应对其划分项目征管归属并督促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在传递的信息中未显示但纳税人已在经营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将其纳入新模块进行管理,与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沟通后,在报验、核定税种、注销原外来登记编码的同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2.对于省外或深圳市外来经营的纳税人,若核实经营结束的,必须督促纳税人结清税款、清缴发票,并将原编码转为注销状态;若仍在经营的,必须在原编码结清税款、清缴发票之后,将原编码转为注销状态,并在新模块核实其纳税人编码后进行外来经营项目登记,一个纳税人在全省范围只能有一个纳税人编码,不得重复赋予。

3.目前有些地方存在将部分外来登记的纳税人作为一般税务登记或者其他税务类别进行登记的不规范情况,各地要一并清理。

二、清理工作时间安排

各地应于9月20日前完成省内外出经营的《外经证》信息及跨区涉税项目模块的外出项目清理工作。从9月21日起,各地利用新模块从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传来的外来经营信息与本地核查信息进行比对,并于10月15日前完成省内外来经营信息的清理。在省外或到深圳市经营的《外经证》信息、从省外或深圳市外来经营的信息应于10月15日之前清理完毕。

三、有关注意事项

(一)对于当前仍在经营的外出经营项目以及今后发生的外出外来经营活动,必须将其纳入大集中系统外出外来经营管理模块进行管理。

(二)对于省内外来经营的纳税人,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不得对其赋予纳税人编码;对于省外或深圳市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各地不得重复赋予纳税人编码。

(三)对于外来经营的纳税人,不得在大集中系统进行临商申报,必须在指定界面进行申报。

(四)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对在本地因走逃失踪已按程序认定为非正常户而发现其在外地继续经营的纳税人,应与外出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加强协作,并按规定处理。

(五)对仍在经营的外出外来经营项目,需注销旧数据并将其转入新模块管理的,必须将已注销的原编码(外经证则为原文书号,外来登记则为原纳税人编码,跨区涉税项目则为原项目编码)标注到新模块相应经营项目的备注栏,以便日后关联管理。

(六)由于新模块上线使用后,省局将于2009年年底前屏蔽使用跨区涉税项目管理模块。因此,此次清理过程中,使用该模块的地区可一并将正在经营的跨区涉税项目业务数据进行清理。

(七)各地应在基层报送相关清理情况的基础上,及时对下属单位清理工作的完成进度和质量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有关要求

开展纳税人外出外来业务数据清理工作是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提高对清理工作的认 识,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征管、税政、计统、信息、监察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确保此项工作按期按质完成。为了保证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清理方案。省内外出外来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涉及机构地和经营地地税机关,双方应加强协作,互相配合,确保清理工作的完成。各地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检查清理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改,以巩固清理工作的成果,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执法水平。对清理工作不认真,不符合要求的,省局将给予通报批评。

各地要将本项清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措施,于10月25日之前书面报送省局(征管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

2009年8月17日  粤地税发[2009]15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规范外出外来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方便纳税人办税,加强信息共享与税源监控,现就进一步加强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

(一)省内(深圳市除外,下同)纳税人应当在外埠(指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管辖范围之外的地区,以下统称为“经营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

省内纳税人也可以通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办税系统”)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二)本通知中“相关证件和资料”包括: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省内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系统申请开具《外经证》的,应提交以上证件和资料的电子件。

(三)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对于到省外或深圳市外出经营的,经审核通过, 为其开具纸质的《外经证》;对于在省内外出经营的,经审核通过,开具电子版《外经证》,并通过大集中系统传递至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不需向纳税人核发纸质版《外经证》,纳税人以办理完毕的《申请表》回执件作为受理凭证。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通过网上办税系统受理纳税人申请的,应当自纳税人提交相关申请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纳税人提交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原因。

到省外或深圳市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在网上提交的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应持相关证件和资料赴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纸质《外经证》;在省内外出经营的,在网上提交的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电子版《外经证》将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传递至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纳税人不需赴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外经证》。

(四)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一项一地一证”的要求开具《外经证》。“一项一地一证”是指纳税人一个外出经营项目如果跨多个县(市、区)的,或者纳税人在一个地区有多个经营项目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经营项目、经营地分别开具《外经证》,并赋予项目编码,用于记录特定外出经营项目登记、税种核定、申报、征收等信息。

(五)到省外或深圳市外出经营的,《外经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到省内外出经营的,《外经证》的有效期限原则上根据外出经营行为的合同期限确定。

二、外出经营项目的报验登记

(一)纳税人在省内外出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应持相关证件和资料(省内纳税人还需提供项目编码)向外出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二)省内纳税人在省内外出经营,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应使用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赋予纳税人的唯一纳税人编码进行税收管理,不得另行赋予纳税人编码。

(三)省外或深圳市纳税人首次来省内外出经营的,需填写《省外纳税人首次来粤基本信息登记表》和《纳税人外来经营项目登记表》,由首次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赋予唯一的纳税人编码,不得核发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将使用此编码在省内办理所有涉税事项。

省外或深圳市纳税人再次来省内经营的,应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首次报验登记时被赋予的纳税人编码,并填写《纳税人外来经营项目登记表》。

(四)若省内纳税人未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的,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可依据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编码对其进行经营项目登记并将相关信息传递至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不得另行赋予纳税人编码。

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信息传递之次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对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传递过来的经营项目进行管户确认。在时限内确认管户的,则视同纳税人已开具《外经证》;若超时确认或确认不属于在管范围的,则视同未开具《外经证》进行管理。

三、外出经营项目的税收管理

(一)纳税人外出经营期间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经营地和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外出经营收入、缴纳相关税费。

(二)纳税人应向外出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的税款,自纳税义务发生次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补征税款。

(三)省内纳税人在省内外出经营,《外经证》或外出经营项目到期,而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的,应于到期前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或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续期。受理方地税机关应当将审核同意的续期信息传递至另一方地税机关。

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税系统申请续期。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纳税人提交相关申请之次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纳税人在省外或深圳市外出经营,《外经证》到期,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的,应于到期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外经证》后申请重新开具。

(四)外出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指派税收管理员对来辖区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进行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

(五)外出经营项目符合重点税源条件的,外出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源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重点管理、重点监控、重点服务,加强对项目完成工作量(项目进度)、项目价款结算、发票使用以及地方税收缴纳等情况跟踪管理。

(六)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切实加强对纳税人外出经营项目的管理。如发现纳税人在外出经

营活动中不及时结转收入、不按期缴销《外经证》、虚列成本费用等情况的,应及时督促纳税人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外出经营地和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沟通,共同做好外出经营项目的税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八)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到指定纳税地点主管地税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相关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外出经营项目的纳税情况予以核实。

(九)纳税人在省外或深圳市的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外经证》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省内纳税人在省内外出经营活动结束,不用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十)省外或深圳市纳税人在省内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将相关情况如实填写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经证》上。

四、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省外纳税人首次来粤基本信息登记表

4.纳税人外来经营项目登记表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