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说明:1.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3号公告的规定,穗地税发[2009]148号文件的第二条废止(蓝色部分)。2.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穗地税发[2009]148号第九条作废。3.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第一条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29号)规定,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和标准(每人每天50元)计算”修改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规定,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和标准(每人每天100元)计算”。4.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本文第三条于2017年4月24日开始废止。5. 本篇法规中的正文第七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废止。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本文第四条废止,蓝色部分为失效内容。
局属各单位:
现将市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出差伙食补助费的计税问题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29号)规定,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和标准(每人每天50元)计算,为自行负担出差伙食费的员工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对超标准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费补助,则应将超标准的部分并入员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出差期间个人未负担伙食费用的,应将出差伙食补助费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原我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46号)第七点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关于从事货物运输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问题
从2009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从事货物运输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2.5%的征收率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原我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209号)附表说明第二点同时停止执行。
三、关于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残疾人员界定问题
凡申请减征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残疾人,必须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四、关于异地缴纳社保费税前扣除问题
个人因社保关系在外地而在异地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能够提供相关缴费凭证或证明文件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税前扣除。对采取全年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纳税人可以从缴交当月起按照实际缴费月份数进行分摊扣除。
五、关于个人取得拆迁补偿款征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被拆迁人取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部分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且不得扣除房产原值。
六、关于企业职工无偿使用企业房产征税问题
企业职工无偿使用企业自有或租赁的房产,应视为职工取得其他经济形式的应税所得, 在使用期内按月并入职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使用房产属企业租入的,按照企业每月支付的租金计算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使用房产属企业自有的,应先以租金的公允价格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但对缺乏公允价格做参考的,应按照企业每月提取的折旧额计算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
职工合用上款所指房产,应自行协议约定收入的分配方案,纳税人拒不提供协议分配方案的,税务机关可按人数均分原则核定个人实际收入额。
七、关于个体工商户异地经营征税问题
个体工商户从事异地经营,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以下情形进行征管划分: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办理了跨区经营项目登记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否则,由经营行为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前款异地经营是指外地个体工商户来穗经营,以及我市个体工商户在“三区两市”之间或者“三区两市”与市区之间跨区经营(“三区两市”指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开发区、增城市、从化市)。
八、关于个人履行劳动合同保密或非竞争条款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与任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规定的保密条款或非竞争条款而取得原任职单位支付的收入,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有关规定,按照“偶然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关于生育津贴征税问题
企业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补足生育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部分,同样属于生育津贴的性质,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男职工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取得的生育假期津贴参照财税[2008]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关于单位为职工报销医疗费征税问题
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为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患重大疾病的职工报销医疗费,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计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