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积极贯彻落实广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企业发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部分行业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的下限进行下调。现将调整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请及时贯彻执行。
我市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调整如下:
上表规定的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执行期暂定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税款所属时期)。上表以外其他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仍按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154号)的规定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分别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反映。
二○○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