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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转发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8]7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由我局管理企业所得税的金融机构、国内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该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由我局负责,各单位要加强管理,确保及时扣缴税款。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2008年12月24日   粤地税函[2008]78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2008年11月24   国税函[2008]9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三、各地应建立健全非居民企业利息所得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监控机制,确保及时足额扣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