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代征“两税(费)”的范围问题
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协商,我市的代征范围是国家税务局在为非固定业户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统一发票,在征收增值税(除销售免税货物外)的同时,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两税(费)”)。
二、关于代征“两税(费)”协议的签订问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两税(费)”的代征协议,统一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双方签订,确立权利与义务,明晰相关事项。
三、关于国库支库共享收入账户的设立问题
各征收单位尽快与对应的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联系、申请增设市区共享收入账户(增城市国税局、从化市国税局为区(县)级固定收入账户),并将开立账户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广州市国税局计划统计处。
四、关于职责分工的问题
(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负责全面统筹安排有关工作,建立委托代征的协调和联系工作机制;
(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规费管理处分别负责解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具体政策问题;
(三)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处负责制订税费入库、对帐等计会统核算工作流程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送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计划统计处;
(四)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中心负责协商每月报送代征“两税(费)”入库信息采取的信息交换方式;
(五)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负责制订委托代征的程序、协议内容和式样。
(六)若代征主管国家税务局为纳税人代开统一发票发生作废或者销货退回情形时,由代征主管国家税务局退还已征收增值税的同时,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时间安排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及广东省国税局文件要求,在2008年底前将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两税(费)”的前期准备工作落实到位。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从2009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代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两税(费)”。
各征管局在操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或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反映。
附件:1.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2. 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