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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务公司联网售票有关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务公司联网售票有关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务公司联网售票有关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8]70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根据我局印制冠名发票的规定,纳税人印制的专用门票在市一级行政区划范围内联网销售的,由主管的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对纳税人认为广东省地方税局确定的发票承印厂无法满足其印制防伪标识的技术需求,要求到外地印制发票的, 必须层报广东省地方税局审批。

专用门票不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和“地税监”字样,但须在票面上加印税务机关批准文号,如由越秀区地税局负责审批,则采用“穗地税越字[年份]XX号”,以及8位印刷流水号。这类专用门票仍按原市局印制冠名发票规定的业务流程处理, 在“大集中”系统中操作。

二、举办各类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等活动的单位(以下称举办单位)申请使用专用门票时,由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举办单位提出的用票申请,按照发票编码规则,向举办单位发放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并在“大集中”系统进行零价格销售。

三、举办单位申请用票所提供的资料和税款的清缴结算,仍按我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文化票务网税务问题复函的通知》(穗地税函[2005]120号)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票务公司联网售票有关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8年11月25日   粤地税函[2008]70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许多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票务公司,通过自身售票网络,为举办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等活动的单位代理销售门票。为规范这类联网售票业务的发票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票务公司通过自身售票网络为各类活动举办单位代理销售专用门票(以下简称“专用门票”),其使用的专用门票属于发票管理范畴,须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印制。

票务公司联网售票业务范围(包括代理业务范围和专用门票的销售范围)只在市一级行政区划内的,其专用门票的印制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报市级地方税务局审批;票务公司联网售票业务范围超出市一级行政区划的,其专用门票的印制申请应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并由省地方税务局委托票务公司所在地市级地方税务局发放、管理。

专用门票不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但须在票面加印税务机关批准文号,以及印刷流水号。专用门票在对外销售前,须在票面打印税务机关发放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

二、举办单位委托票务公司联网售票时,由举办单位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用票申请;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书面批复举办单位,并按照发票编码规则发放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票务公司代举办单位销售专用门票前,应将受托情况并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三、举办单位应就其举办活动取得的联网售票收入和其他收入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同时作为扣缴义务人还应代扣代缴提供劳务单位和个人的相关税款。

为便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掌握联网售票收入情况,票务公司须将售票系统的应用软件资料报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联网售票业务在线监控、查询的便利条件。

四、举办单位在所举办的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对已销售的专用门票的发票号码进行核销。票务公司应按月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联网售票业务情况,同时申请对已使用的专用门票的发票流水号进行核销。

五、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

【政策解读】: